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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养相关问答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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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2 08: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收养咨询电话
  统一服务电话:12349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福田区民政局:82925854
  罗湖区民政局:22185825
  盐田区民政局:82638371
  南山区民政局:86673826
  宝安区民政局:29996448
  龙岗区民政局:28948161
  龙华区民政局:23336170
  坪山区民政局:89232994
  光明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23699807
  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28333564
  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收养登记:深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处):25624930、25831531、25831531
  咨询电话:12349
  传  真:82485144
  电子邮箱:flc@mzj.sz.gov.cn
  邮政编码:518029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601A室

深圳收养相关便民问答
1问:请问解除收养登记在哪里办理?
  答:在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
  2问:市民已有子女可否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儿童?
  答:可以,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儿童不受当事人有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问:深圳市户籍居民在内地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证是否要在深圳市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答:不需要,可以直接去收养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4问:怎样理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答:即是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收养,但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
  5问:市民可以捡拾并收养弃婴吗?
  答:按有关收养登记文件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所以,市民不可以捡拾弃婴并办理收养登记。
  6问:市民可否可以办理收养朋友或同事、邻居的子女?
  答:不可以。
  7问:在深圳市福利机构的领养的弃婴或儿童应该在哪办理收养登记?
  答: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已认领弃婴或儿童,应该在所在辖区(宝安区、龙岗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在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领养的弃婴或儿童在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8问:深圳市有几间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市民申请收养弃婴或儿童?
  答:深圳市有3间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市民申请收养,市民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轮候。
  1.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26号,收养咨询电话:83973791;
  2.深圳市宝安区社会福利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西部开发区(深圳市宝安区社会福利中心)。收养咨询电话:27513918转1108;
  3.深圳市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水路8号,收养咨询电话:84515086。
  9问:我是深圳市民居民,想收养我亲姐姐的小孩,她的户口在内地,手续应该在哪里民政部门办理?
  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因此,办理收养手续在你姐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
  10问:华侨、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办理收养登记应该在哪个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答:华侨、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办理收养登记应该在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办理。
  11问:送养人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答: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原件1份)。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原件1份)。
  12问: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需提交什么申请材料?
  答: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1份)。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一并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问: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1、收养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⑵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⑶收养人年满30周岁。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14问: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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